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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上留空白,视为授权对方填写

时间:2022-08-24 00:00

编辑整理:政法部 胡琛媛         

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宏远酒店的代理人将签字、盖章后的《借款协议》交给杨总,委托杨总代为借款,《借款协议》上载明借款数额是2400万,但出借人和利率均为空白。

杨总持宏远酒店的《借款协议》向孙总进行筹款,孙总自行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添加利息约定为月息2.4%。孙总签订协议后将借款汇入宏远酒店银行账户。

因宏远酒店未偿还借款,孙总向法院起诉,请求宏远酒店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

观点交锋

由于宏远酒店签订的《借款协议》上留有空白内容,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争议。

宏远酒店主张:宏远酒店的代理人并不认识孙总,没有与孙总洽谈过借款事宜,孙总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协议上的出借人签名、利率是事后添加,该份协议是伪造的。故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孙总主张:孙总已提供借款协议和支付凭证,且宏远酒店收到款项后正常使用,没有退款或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实际存在。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认定宏远酒店与孙总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宏远酒店向孙总偿还借款本息。

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阶段认为,宏远酒店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该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宏远酒店的代理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宏远酒店应具有约束力。

本案《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孙总的签名、利率虽然是事后添加,但也不影响《借款协议》的真实性。

工作建议

1. 所谓空白合同,就是在签合同时未将合同条款内容填写完整的合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使用空白合同,在签字、盖章前应确保每一处合同内容都已经填写完整。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就连合同上的签订日期如果未填写完整,都有可能成为案件中的重大争议焦点,成为败诉原因。在本案件中,即使宏远公司主观上放弃了对出借人的选择,也应在借款协议中填写完整利率约定,不应放任出借人对利率的随意填写。

2. 对于企业签订合同的问题,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是“认人不认章”,即只要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亲自在合同上盖章,那么即使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这个合同也已经对企业发生效力。

因此,在与企业签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的时候,最好采取面签的方式,要亲眼看到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且盖章。如果有条件,还可对签订过程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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